招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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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0 浏览数: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全力做好2022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现就做好有关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定招生规模,完成招生计划。稳定技工院校招生规模是扩大技工技师来源、缓解技能人才短缺的重要举措。根据《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今年全国技工院校计划招生140万人以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有力组织推进,确保完成计划。要指导技工院校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行业企业用工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明确目标,精心谋划,周密组织,全面落实。

二、扩大招生群体,合理制定培养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人力资源状况及本地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数量、结构、升学意愿等情况,合理制定技工院校招生计划。技工院校要在招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基础上,积极面向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各类群体广泛开展招生。要采取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灵活学习形式等措施,鼓励和吸引有提升技能意愿的人员就读技工院校,实现应招尽招、能招尽招。要针对不同群体合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职业技能培训等不同方式开展技能人才培养。要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培养班、企业冠名班培养。技工院校要发挥职业培训主力军作用,大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三、坚持就业导向,提高培养质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技工院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合理设置招生专业,综合考虑专业发展趋势、就业市场需求、企业用工需要等因素,增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社会亟需紧缺专业,巩固传统优势专业,调整供过于求的专业。鼓励技工院校广泛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引企入校、引校进企、校企联动、企业办学等方式,积极开展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教学质量提升,实现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素养和技能培养融合统一。要发挥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招生主力军作用,引导技工院校进一步提升高级工班以上人才培养比例,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四、加强帮扶家庭招生,助力乡村振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积极面向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家庭(以下简称帮扶家庭)子女开展招生工作,努力实现每个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帮扶家庭“两后生”都有机会接受技工教育。要做好对帮扶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继续落实“雨露计划”。各技工院校要对帮扶家庭学生开辟招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在订单定向培养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落实助学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

五、发挥平台作用,落实招生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技工院校招生的政策措施。要贯彻落实新修订职业教育法有关要求,利用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发布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切实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提供支持帮助。

六、规范招生秩序,加强监督管理。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技工院校招生资质检查和招生专业备案,严禁不具备招生条件的学校开展招生,杜绝出现盲目扩招和超容量招生的现象,严禁超许可范围招生。要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具备招生资质的技工院校名单和专业目录。要规范联合办学、委托培养、设立校外办学点行为。要审核各校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招生宣传材料,并及时做好有关材料备案工作。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技工院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宣传解释政策。要加大对违规招生、恶性竞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等的查处力度,对查实违法违规的院校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做好招生宣传,广泛吸引生源。要将技工院校招生宣传纳入宣传工作重点,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招生相关信息,采取政策解答、新闻发布、专题访谈、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鼓励技工院校运用传统媒体和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围绕技能成才和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精准聚焦技工院校办学特色、办学成果和典型案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重点宣传技工院校招生政策、资助政策、就业质量、优秀毕业生典型事迹等内容。在疫情防控条件允许下,鼓励承办各类技能竞赛的院校开放办赛,展示技工院校学生技能成才成果。各地要指导技工院校充分利用“技工教育网”(http://jg.class.com.cn)全国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平台,积极推送招生宣传信息。

今年我部继续实行技工院校招生通报制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月份填写技工院校招生情况进展表,于8至11月的每月10日前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5月19日